【pk】“考试作弊”,用钱赎“罪”,可行吗?
在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,学生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,要被罚款1.2万元,否则就不能参加期末考试,并且要被开除学籍。该学院一副院长称:开除作弊学生的学籍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,交钱的只是留校察看,而且交与不交都凭自愿,不想交就走人。
学生考试作弊严重的,可以开除学籍,这是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里的处分规定。但是,按照教育部的规定,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:警告,严重警告,记过,留校察看,开除学籍。这五种处分是依据学生的过错严重程度递进的,并不存在相互转换的可能。相反,教育部却有一揽子规定,严禁学校在学费、住宿费、课本费等之外收取其他费用,否则就是乱收费。
哈理工远东学院在诸多教育部的规定中,只选择性地确认了一种,即四六级考试作弊开除学籍。即便在这种选择性确认规定的前提下,还附加了自己的若干“土规定”:一是交钱可以赎过错;二是“开除学籍”和“留校察看”的处分,可以在交钱之后任意转换;三是学院自己霸王性地“定价”,张口就是一万二。既然是声称依据教育部门的规定,那么试问,学校自己横空出台的这些“土规定”,依据何在?
违背法律规则,以钱赎罪的事件,近年来可谓不断。当大学在“向钱看”中,向众多学子明确阐述着钱可以赎错的理念,这将会是一种怎样的扩散效应。应该说,在这起事件中,学生的权益,教育主管部门的若干规定,大学最起码的社会责任,统统在学校“钱进”的道路上被遗弃了,甚至被扭曲变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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